•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立案须知
  • 发布时间:2023-06-07 17:18:45.0     信息来源:知识产权保护科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立案条件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八条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四)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

    (五)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项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人的合法继承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

    第九条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及下列证明材料:

    (一)主体资格证明,即个人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应当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专利权有效的证明,即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请求人应当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及有关证据。

    第十条 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二)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请求处理的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

    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可以以请求书附件的形式提交。

    请求书应当由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三、材料要求

    1.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见附件)

    2.专利证书复印件

    3.专利年费缴费发票复印件

    4.专利登记簿副本(如果提供了2、3项材料,本项材料可以不提供,如果2、3项材料不能显示专利权现在的状况,本项材料必须提供)

    5.相关证据(复印件或者原件)

    6.主体资格证明,即个人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应当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7.授权委托书

    8.被授权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备注:请求人应当提供正本一份,并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1-5项材料的副本。

    四、受理渠道

    立案地址:洛阳市洛龙区政和18号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院办公区319室(知识产权保护科)

    咨询电话:0379-63196212

    邮    编:471000


附件下载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