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降低创业门槛和成本,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我市特推行“一照多址”政策,从而简化企业除住所以外经营场所的登记手续,推进登记便利化改革,释放市场主体活力。
- 企业“一照多址”备案(以下简称“经营场所备案”)的含义
是指企业在其住所所在区域范围内、法定住所之外从事经营活动,可自主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手续。
企业也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申请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二、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的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住所、备案场所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从事“安全、环保、不扰民行业”的市场主体;
(二)在备案场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涉及行政许可且不超出其经营范围。
三、办理流程
(一)新设立的企业。申请新设立企业同时申报区内多个经营场所的,在提交企业设立登记申请材料的基础上,同时提交经营场所的场地证明材料,并按经营场所数量申请增加副本。
(二)已经按照商事登记制度要求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的企业。申报增设经营场所应提交:
1、企业变动申报事项申请书(具体填写经营场所地址,并按照经营场所数增加副本);
2、股东签署的关于增设经营场所修改章程的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同一行政区内经营场所的场地证明材料。
5、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未按照商事登记制度换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在申报增设经营场所时,企业应按照商事登记的要求先办理换照,并同时办理企业经营场所变动申报,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录入设备上选择所需要经营的具体经营项目,并完整抄录在换照申请书上;
2、企业变动申报事项申请书(具体填写经营场所地址,并按照经营场所数增加副本);
3、股东签署的关于增设经营场所修改章程的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
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5、同一行政区内经营场所的场地证明材料。
6、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向备案机关申请办理取消经营场所备案:
(一)已不在备案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拟办理迁移登记,迁移后企业法定住所与备案场所不属同一备案机关管辖的;
(三)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