歇业备案办事指南
“歇业备案”为一些出现短期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正常经营,但仍有较强经营意愿和能力的市场主体设置了“缓冲带”,以便其想要恢复经营时能够快速“唤醒”,有效助力部分市场主体度过经济不活跃期,降低企业维持成本,帮助企业积蓄力量再次创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三十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
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
市场主体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可以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二)适用对象
我市行政区域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上市公司除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可以申请歇业备案。
(三)提交材料规范
(四)办理流程
登录“河南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服务平台”,在“业务办理”节点选择“歇业备案”根据页面提示填写相关内容并签字提交。
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企业至市民之家五楼市场监管局综合窗口提交相应材料即可。
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恢复营业:
1、市场主体自主决定开展经营活动;
2、市场主体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
3、累计歇业满 3 年;
4、市场主体申请的歇业期限届满。
市场主体应当在第(一)、(二)项情形发生后 30 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终止歇业。第(三)、(四)项情形发生后视为市场主体自动恢复经营。终止歇业或自动恢复经营后,市场主体状态恢复为存续。
登记机关将市场主体歇业备案信息推送至法院、税务、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公积金等部门,实现歇业市场主体备案数据共享各部门配套措施如下:
1、税务部门配套措施
(1)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其总机构办理歇业后,总机构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仅分支机构办理歇业的,总机构及其所有分支机构不调整预缴申报期限。
(2)未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理歇业后,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
(3)按月申报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后,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
(4)歇业状态的市场主体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
2、社保部门配套措施
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歇业期间,市场主体仍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应依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市场主体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可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
3、医保部门配套措施
歇业期间,市场主体仍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应按照《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依法为职工缴纳医疗生育保险;市场主体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正常缴费期间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4、住房公积金部门配套措施
歇业期间,市场主体仍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5、破产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规定,债权人等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歇业市场主体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